让胡路安装光伏屋顶漏水判决书

安装光伏屋顶漏水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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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胡路‌民事判决书
(2025)沪XXXX民初XXXX号

让胡路‌原告‌:张某某,男,1985年3月15日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‌:李XX,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‌:上海XX新能源有限公司,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。
法定代表人‌:王XX,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‌:陈XX,该公司法务专员。

让胡路

让胡路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XX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张某某诉称

2024年3月,原、被告签订《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合同》,约定被告为原告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,工程总价8万元,质保期5年。合同明确约定:“施工方应确保屋顶防水层不受破坏,若因施工导致漏水,由被告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。”

让胡路

让胡路2024年5月设备竣工并网,但同年8月起,原告发现屋顶出现渗漏,导致室内墙面霉变、家具受损。经第三方机构鉴定,漏水原因为“光伏支架钻孔破坏原有防水层,且未按规范进行二次防水处理”。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维修未果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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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被告赔偿屋顶修复费用2.5万元、室内损失1.2万元;
  2. 被告承担鉴定费5000元;
  3.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上海XX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

  1. 漏水原因无法排除房屋自然老化因素,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漏水与施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;
  2. 合同虽约定防水责任,但原告擅自剪断设备电源导致无法正常检测,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。

经审理查明

  1. 合同履行情况‌:被告于2024年5月完成光伏设备安装,并通过电力部门验收。同年8月,原告屋顶出现渗漏,委托上海XX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,结论为“钻孔施工破坏防水层,未按规范修复”。
  2. 损失认定‌:原告提交的维修报价单、家具购买凭证等证据,经核对确认屋顶修复费用2.3万元、室内损失1万元,鉴定费5000元。
  3. 被告抗辩‌:被告未提供房屋自然老化的证据,且合同明确约定“施工方承担防水责任”,原告断电行为发生于漏水后,与损失无直接关联。

本院认为

  1. 责任认定‌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,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防水义务,导致屋顶漏水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鉴定报告已明确漏水与施工的因果关系,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。
  2. 损失范围‌: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、室内损失及鉴定费,证据充分,予以支持。但原告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,自行承担10%责任。
  3. 调解情况‌:审理中,本院组织双方调解,被告同意修复屋顶并赔偿损失,但原告坚持诉讼解决。

判决如下

一、被告上海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赔偿原告张某某屋顶修复费用2.07万元、室内损失9000元、鉴定费4500元,合计3.42万元;
二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800元,由被告上海XX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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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员‌:赵XX
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
书记员‌:钱XX

附:相关法律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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